“千社联动 幸福童享”困境儿童成长护航新春关爱行动启动******
1月10日,“千社联动 幸福童享”困境儿童成长护航新春关爱行动启动,泰州市副市长周小慧参加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后,周小慧带队走进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寺巷街道屠桥,向困境儿童家庭派发新春关爱礼包。周小慧详细了解儿童家庭近况、学习情况,鼓励他们树立自信心,好好学习。她要求社区儿童主任和社会组织多关心困境儿童的生活和成长,定期走访、结对帮扶,让困境儿童共享温暖和阳光。
此次活动由泰州市民政局牵头,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会同泰州市慈善总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博爱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承办,募集爱心资金60.5万元,筹备新春关爱礼包1900份,以全市困境儿童为关爱对象,通过集中上门走访、赠送爱心礼包等方式,让困境儿童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
据了解,在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被列为市区改善民生实事项目。去年以来,泰州市民政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走村入户开展困境儿童精准排查、调查摸底,实施“泰有爱·点亮”系列困境儿童特需服务项目,面向120名市区残疾儿童开展培训,为821个困境儿童圆梦。
泰州市民政局局长李新美表示,今年将继续携手公益慈善力量,持续聚焦困境儿童,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儿童工作,希望更多机关部门、社会团体、爱心企业和热心人士一起重视、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受邀参加启动活动的扬子江药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徐浩宇在致辞中说,为党分忧、为国担当、为民解难,是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自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捐资3000万元成立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以来,开展并参与了“千社联动·幸福童享”新春关爱行动、“幸福童享·心愿点亮”志愿服务活动、“梦想改造+”困境儿童关爱计划等系列活动。顺应社会呼唤,未来,集团将积极履职担当,并通过各种方式激活众多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彰显扬子江的家国情怀。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